fiddler修改网页游戏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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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页游戏的充值行为是不道德的,也可能会违反游戏的服务条款,甚至可能触犯法律。此外,这需要高级的计算机技能,包括*络嗅探、数据包分析、逆向工程和可能的编程知识。

Fiddler是一个*络调试工具,它可以监视你电脑上所有HTTP通讯。理论上,如果你理解游戏的充值流程,并且能够找到与充值相关的HTTP请求,你可能可以尝试修改这些请求的参数以达到不付费或少付费的目的。但这涉及到修改和重新发送被加密的、且可能被签名的数据包,这在技术上非常困难,并且有很高的风险。

最重要的是,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并且可能会导致你的游戏账户被封禁,甚至可能面临法律后果。我强烈建议你尊重游戏开发者的工作,享受游戏本身提供的价值,而不是试图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优势。

最后,盗窃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本案中的盗窃行为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之间属于想象竞合关系。修改并发送数据的行为本身是违背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获取财产的行为,换言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与盗窃行为重合,因此属于刑法中的一行为而非数行为。只不过这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本案中属于盗窃罪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从一重处应当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首先,该取财行为不单纯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附属行为。《解释》第4条规定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是指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通过受雇或转让数据等方式间接获取违法所得。而本案王某不是通过向他人提供获取数据而获利,也不是受雇于他人实施破坏计算机系统而获利,而是直接取得充值平台中的财产。

二、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盗窃罪的关系。如前所述,王某通过FD软件截获并修改数据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就此停止,而是将本应当支付相应话费的金额一律改为0.01元,而被害单位仍然按照20元至500元不等的话费支付给被告人,被告人通过支付0.01元的犯罪成本获取财产。如何看待这一取财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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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走格子的策略单机游戏本案中,王某获利8096元,造成损失11921元,根据《解释》第4条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从形式上看,王某的行为符合上述两个罪名,关键问题是这两个行为之间的关系。王某的作案方式就是通过FD软件截获充值数据,然后再把充值数据修改为0.01元,然后再发送出去。前面截获数据的行为是后面修改的行为必经阶段,属于吸收犯,应当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理。根据刑法第285条第2款和第286条第1款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重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按照重罪吸收轻罪,应当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接下来分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取得财产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理由是,王某不仅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还修改了数据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者是主行为,至于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问题,与第二种意见相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该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理由是,王某的主行为是利用FD软件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通过修改数据而获利的行为是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附随行为,无需考虑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由于本案盗窃数额没有达到数额巨大,从一重处应该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案情:2017年5月,王某发现A**旗下**“A生活”在线手机话费充值平台存在漏洞,遂在该平台注册用户并进行话费充值20元的测试,王某在支付 20元的同时,利用“Fiddler”软件(下称FD软件)抓取向该在线充值平台发送的数据包,发现可以把支付金额20元修改为0.01元,而实际充值到账的金额仍然是20元。王某在随后的24小时内,通过该种方式,以实际支付0.01元的金额为多个手机号码充值20元、300元、500元不等的话费,共计操作50次,获利8096元,造成A**经济损失11921元。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损失。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本案中,“库存系统”运行原理的核心在于通过插件拦截游戏玩家的支付请求,VPN+FD运行原理的核心在于抓取和替换游戏玩家的支付代码。“库存系统”、VPN+FD的运行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数据进行了修改。这种拦截或伪造支付凭证的游戏代充行为,可能会影响游戏服务器的正常运行,破坏游戏厂商的*络环境安全,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游戏代充作为*络游戏行业的暗流,常常以低于官方价格吸引玩家。这些未经授权的代充商家通过恶意退款、盗刷黑卡、利用汇率差等方式进行非法代充。虽然现行法律对游戏代充没有直接规定送首充的页游游戏盒子,但其行为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甚至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刑事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决如下:

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房某某受张某某雇佣、组织,在明知张某某经营的**使用的充值方式可能导致被充值的游戏**产生损失的情况下,仍伙同林某某开发“库存系统”、修改巨人*络集团股份有限**上海分**(以下简称:巨人**)的“征途2”游戏客户端,并使用“库存系统”进行游戏充值,造成巨人**损失人民币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房某某又伙同他人以架设阿里云服务器和Fiddler(抓包)软件的方式,抓取和替换游戏玩家的支付代码,更换支付对象,并将该种VPN+FD的充值方式传授黄某某,后黄某某又教授王某某等人进行操作。经统计,王某某等人进行VPN+FD充值的违法所得达70余万元。

当前,各类*络游戏风靡全球,众多玩家因热衷于游戏而投入大量资金购买游戏币、钻石等虚拟装备。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借“低价充值”之名,利用拦截支付凭证等手法,以零成本为玩家代充,从而非法牟利。

小编最近跟着几位技术大牛,学习一下,大概的原理就是,比如你要给某手机号充钱,手机模拟器的某个充值app.填好手机号后,点击付款,这款fiddler就会拦截这个请求,然后大牛利用这个fiddler把充值到账金额改成自己需要的。

然而这些的来源全部依靠于一些大牛,所谓大牛呢,就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利用抓包,r包,进行欺骗*络协议。目前最流行的就是fiddler,也叫蜘蛛嗅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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