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网页游戏2013"这个描述可能不够具体,因为"消除"是一种广泛的游戏类型,包括各种在网页上玩的消除类游戏,如连连看、消除宝石、消除水果等,都可能追溯到2013年或者更早。如果你想了解的是某个特定的网页消除游戏,或者关于2013年网页游戏的某个趋势,那么请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例如,2013年的网页游戏可能因为HTML5技术的发展,有更多的游戏开始支持网页直接游玩,无需下载安装,这是消除类游戏的一个重要发展。同时,社交元素和在线竞争也可能在那时变得更加强烈。
如果你想寻找一款具体的网页消除游戏,可以在搜索引擎中输入游戏名称进行查找。如果你对网页游戏行业的发展历史或者趋势感兴趣,可以查阅相关的游戏行业报告或历史资料。
也正因此,消消乐与乐元素公司在消费者心中具有较大联系,且在游戏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未将商标淡化成通用名称(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故对被告有关“开心消消乐”中含有“消消乐”为通用名称及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辩称,法院未予采信。
法院在该案判决中指出,涉案商标“消消乐”作为一个臆造词,在被注册为商标后,经过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的持续使用,使其具有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消除 网页游戏 2013
很显然,整个案件都围绕着商标专有权而展开。纵艺公司被诉的宣传行为,虽然没有发挥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但这种将“消消乐”指代消除类、三消类游戏的使用方式,如果任其继续使用而不加以制止,则意味着放任同行业从业者可以将涉案商标作为该类游戏类别名称进行使用,这必然会不断弱化“消消乐”作为商标、品牌与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商品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不断弱化“消消乐”作为商标的显著性。
值得注意的是,乐元素公司对于“开心消消乐”商标的使用是值得所有企业学习的,不仅规范使用商标,在品牌宣传也十分有力,后期重视维护,及时维权。
综上欢迎来到古古怪界游戏盒子小说,法院一审判决纵艺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同时,纵艺公司在下载平台中宣传《糖果消消乐》游戏时及在其官方网站介绍游戏《消灭星星》时使用的相关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纵艺公司关于“消消乐”为通用名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使用“快乐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糖果消消乐”作为手机游戏名称,并在宣传被诉游戏时使用“消消乐”字样,易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乐浣公司(2017年11月涉案商标经核准转让予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发现纵艺公司未经许可,在游戏软件上使用多个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侵害了乐浣公司商标权,且宣传文案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索赔1200万元。
据媒体报道,开心消消乐长期居于App Store畅销榜前50。2016年,《开心消消乐》在参与竞争的20款年度“爆款”游戏中成功突围,荣获由《南方都市报》主办的“2016年度新世代权力榜国民游戏”大奖。且自2016年以来,每年为乐元素公司提供10亿以上的营收。
众所周知,休闲游戏的乐趣在于越简单越好,让人在最简单的逻辑里寻找到最大的刺激感与快乐。《开心消消乐》是乐元素公司开发的一款消除类游戏,该游戏的网页版与手机版分别于2013年7月和2014年初上线。
孙志峰建议,游戏的开发商和运营方要高度重视游戏名称及图标注册商标的相关工作,尤其在游戏上线前,要对游戏名称进行商标检索,排除商标侵权隐患。对于未注册商标的游戏名称,要灵活运用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游戏名称专有权益。在维权时,相比其他类别的商标来说,游戏名称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更加重要,要注重对游戏名称使用证据的搜集和整理。(王国浩)
对此,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孙志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游戏名称并未直接描述游戏情节或内容,使用了暗示性词汇或臆造词汇,本身具有固有显著性。即使缺乏显著性的游戏名称,一般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在不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作为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此类游戏名称在依法获得商标注册后,被告以游戏名称系对游戏内容或规则的描述性使用进行抗辩,一般难以获得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该案判决中指出,涉案商标“消消乐”作为一个臆造词,在被注册为商标后,经过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的持续使用,使其具有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纵艺公司的被诉宣传行为,虽然没有发挥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但这种将“消消乐”指代消除类、三消类游戏的使用方式,如果任其继续使用而不加以制止,则意味着放任同行业从业者可以将涉案商标作为该类游戏类别名称进行使用,这将必然不断弱化“消消乐”作为商标、品牌与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商品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不断弱化“消消乐”作为商标的显著性。
针对上述一审判决,纵艺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开发、运营的《泡泡消消乐》《快乐消消乐》《糖果消消乐》3款游戏的所有收入共35万余元,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在一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所以该案的赔偿数额不应为200万元,应当认定为3款游戏的收入共35万余元;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在该案中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在与其他公司的诉讼中也在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不应在该案中重复计算,一审判决认定的合理支出过高。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其上述诉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纵艺公司关于“消消乐”为通用名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使用“快乐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糖果消消乐”作为手机游戏名称,并在宣传被诉游戏时使用“消消乐”字样,易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纵艺公司在下载平台中宣传《糖果消消乐》游戏时及在其官方网站介绍游戏《消灭星星》时使用的相关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法院于2021年9月一审判决纵艺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纵艺公司辩称,“消消乐”一词经过多年的运营及使用,已经趋于通用化,相关公众通常以“消消乐”指代三消类游戏,其使用“消消乐”的游戏名称未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
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认为,纵艺公司开发、运营的《快乐消消乐》《糖果消消乐》《泡泡消消乐》3款游戏,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游戏名称,而且其相关宣传语将涉案商标“消消乐”作为游戏类型名称使用,削弱了涉案商标原本较高的显著性,导致其面临通用化的风险,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纵艺公司在宣传中使用对比宣传和最高级的夸大宣传,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据此,二者将纵艺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索赔经济损失1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7万余元。
纵艺公司系《快乐消消乐》《糖果消消乐》《泡泡消消乐》游戏的开发商、运营商。在相关游戏下载平台上,纵艺公司宣传《快乐消消乐》时,使用了“最受欢迎的消消乐游戏”等宣传语;宣传《泡泡消消乐》时,使用了“开心快乐的消消乐游戏”等宣传语;宣传《糖果消消乐》时,使用了“让整个夏天的你消消乐不停”的宣传语。同时,纵艺公司在下载平台中宣传《糖果消消乐》游戏时,还使用了“比开心消消乐消灭星星更好玩的糖果消消乐”的宣传语;在其官方网站介绍《消灭星星》游戏时使用了“消灭星星App Store下载最多的休闲游戏”等宣传语。
2015年3月,乐元素控股有限公司与乐元素公司的前身乐风创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授权乐元素公司以排他方式使用涉案商标。2021年3月,乐元素控股有限公司、乐浣公司授权乐元素公司以排他方式使用涉案商标,并授权乐元素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或者二者共同对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开心消消乐》是乐元素公司开发的一款消除类游戏,该游戏的网页版与手机版分别于2013年7月和2014年初上线。2015年,乐元素控股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第15530166号与第15530169号“消消乐”商标、第13365362号与第13365365号“开心消消乐”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第41类的手机在线游戏等服务,2017年11月涉案商标经核准转让予乐浣公司。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驳回了沈阳纵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纵艺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定其使用“快乐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糖果消消乐”作为手机游戏名称,并在游戏中使用包含“消消乐”字样的宣传语,侵犯了乐元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乐元素公司)与天津乐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乐浣公司)对“消消乐”与“开心消消乐”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自2013年上线以来,消除类游戏《开心消消乐》长期占据各大游戏平台畅销榜,月活跃用户数十分可观。然而,随着游戏的火爆,出现了诸多名称相似的同类型游戏,让用户难以区分,也使《开心消消乐》的商标权利人不堪其扰,难以“开心”起来,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纠纷。在这些纠纷中,《开心消消乐》与《糖果消消乐》等游戏之间展开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一案,日前有了结果。
玩家介绍,目前在游戏应用市场上已经上架运营的含有“消消乐”三个字的消除类游戏有数十款,除柠檬微趣的《宾果消消乐》外,还有《农场消消乐》、《果冻消消乐》、《最萌消消乐》、《全民消消乐》、《方块消消乐》、《萌怪消消乐》、《天天消消乐》、《疯狂消消乐》、《星星消消乐》等。
另外,乐元素申请“消消乐”商标是在2014年10月17日,申请类别是第9类和第41类,于2015年12月7日完成注册。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3日申请注册商标“萌蛋消消乐”,申请类别同样是第9类和第41类,并已于2016年5月21日完成注册。乐元素完成“消消乐”商标的注册丝毫没有影响国家商标局给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注册游戏商标“萌蛋消消乐”。
而“开心消消乐”是2013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单机三国志游戏广告词,申请类别也是第9类和第41类,分别于2015年1月和3月完成注册。乐元素“开心消消乐”的申请时间和完成注册时间均晚于国王网有限公司KING COM LIMITED的“糖果消消乐”。
“消消乐”三个字首次在游戏类的注册商标中出现是国王网有限公司KING COM LIMITED于2013年5月2日申请注册商标“糖果消消乐”和“糖果消消乐冒险”,申请类别是第9类和第41类,于2014年10月7日完成注册。
“消消乐”三个字出现在游戏商标中并非乐元素首创,也不是乐元素首次注册含有“消消乐”三个字的游戏商标。“消消乐”三个字是消除类游戏的通用名称,市场上有众多名称中含有“消消乐”三个字的游戏,也有多家公司成功注册多个含有“消消乐”三个字的游戏商标,乐元素完全没有禁止其他公司在游戏名称或者商标中使用“消消乐”三个字的权利。
2016年6月初,柠檬微趣将发布近两年的手游《糖果萌萌消》更名为与《开心消消乐》游戏相近的《宾果消消乐》,并借机对更名后的游戏大肆进行广告宣传。柠檬微趣的上述行为涉嫌侵害“开心消消乐”、“消消乐”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柠檬微趣通过更名混淆名称,打乱已有的市场认知,对《开心消消乐》游戏的正常运营造成困扰和损害,也对游戏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乐元素称:“消消乐”作为《开心消消乐》游戏的简称,承载了《开心消消乐》游戏的知名度和商誉。“开心消消乐”和“消消乐”商标分别于2013年、2014年申请并于2015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和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
《开心消消乐》开发商及运营商乐元素近日对北京柠檬微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柠檬微趣”)研发和运营的手游《宾果消消乐》涉嫌侵害“开心消消乐”、“消消乐”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正式提起诉讼。
知名手游《开心消消乐》是乐元素开发的一款消除类游戏。该游戏网页版于2013年7月上线,手机版于2014年初上线,自面世以来,在同类游戏中下载量、用户数、付费金额长期位居前列。而近期另一款《宾果消消乐》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吸引了大量用户,呈崛起之势。高沃知识产权下面给知友们理一理事情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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