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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游《烈焰武尊》被指抄袭原创网页游戏《蓝月传奇》!法院这样判决

张书青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本质在于独创性表达,但同时受到作品类型法定性的限制。该案一审认定网络游戏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不同于之前判例直接将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而是认为现行著作权法存在漏洞,无法直接保护网络游戏,需要适用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一一类推,最终也是适用类推规则为网络游戏提供保护。

在张书青看来,这套“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组合拳具有如下优势:一是救济及时性。只判决一部分,审理起来速度更快,同时搭配临时禁令,相当于赋予一审裁判以强制执行力,救济的及时性方面非常有保障。二是裁判公平性。案件经过审理已经可以下先行判决,意味着禁令决策更为科学公平。三是尽早定纷止争。关于侵权与否的生效判决提前小米游戏盒子怎么开独连,这意味着双方信息对称,有利于双方促成和解。四是节约审判资源。通过一次庭审同时解决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所需的事实查明问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对此,张书青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保护的视角来看,网络游戏具有开发成本高、市场风险大、生命周期短、抄袭容易等特点,而游戏侵权案件审理面临作品认定难、侵权比对难、赔偿数额计算难、审理周期长等困境。针对这样的困境,我们提出‘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救济模式,即先对停止侵权部分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同时搭配诉中禁令,将赔偿数额判定部分留给案件的后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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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峰公司代理人、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一审判决精确地区分了涉嫌侵权的版本,认可了仙峰公司积极整改后上线的新版本构成新的作品,不受原先行判决的影响,依然可以继续传播,仙峰公司对此极为认同。但在判赔额方面,一审判决遗漏了重大的成本支出,高估了侵权元素占游戏的比重,由此导致了较高的酌定判赔额,仙峰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该案原告提起诉讼最重要的诉求主要在于对《蓝月传奇》独创性的认定和保护。一款游戏的运营渠道通常有很多,对于其侵权所得的查明也有一个过程,因此,如果在侵权认定基础上先行作出侵权判决并出具禁令,就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而不必等到查明全部案件事实,这种模式对游戏案件的审理还是有相当的适用性。”王展表示。

在先行判决生效后,杭州中院对该案的赔偿部分进行了审理。法院在综合考虑仙峰公司开发运营《烈焰武尊》游戏所支出的各种成本,结合源自《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在《烈焰武尊》游戏中所占比例及其对仙峰公司利润的贡献率等因素,综合确定1114万余元的判赔金额。目前,赔偿判决还在上诉期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蓝月传奇》在连续的动态画面及游戏所包含的情节上均具备著作权法保护所要求的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烈焰武尊》包含了大量与《蓝月传奇》相同或近似的具体情节,且其部分游戏界面与《蓝月传奇》的游戏界面在外观上基本一致,故认定仙峰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据此,杭州中院先行判决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手机游戏。同时,考虑到一审判决不能即时生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为及时提供救济,法院还根据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的申请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手游《烈焰武尊》的运营商为仙峰公司。针对二原告的指控,仙峰公司表示,恺英公司并非《蓝月传奇》游戏的著作权人,无权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请求法院驳回恺英公司的起诉;盛和公司主张的《蓝月传奇》的基本表达,包括新手引导、功能系统、消费和奖励系统设计,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因此其不存在侵犯恺英公司、盛和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变更显然是经过研判的,《续展协议》签订后,盛大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请求确认《续展协议》有效,后在2018年1月得到支持。

将《软件许可协议》中约定的准据法由新加坡法律改为中国法律,将争议解决方法由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在新加坡进行改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将《软件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限延长至2023年9月28日,并且约定“如果从本协议的生效日起至终止日,亚拓士公司与蓝沙公司之间无与《传奇2》许可相关的纠纷,终止日期将自动续展至2025年9月28日,蓝沙公司无须为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2017年6月30日晚上20:44,亚拓士回复表示由于娱美德、株式会社传奇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出了针对续约的禁令,其认为娱美德、株式会社传奇完全没有与其进行协商的意思,故其就续约文件条款协商是没有意义的,并向娱美德发送了《续展协议》文稿。

2017年6月29日,娱美德向亚拓士公司发函催讨授权许可费,要求支付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的授权许可费667万余美元。同日,娱美德发现亚拓士代理律师正在与蓝沙公司协商续约,且双方已经在协商确定续约日期,故立即向亚拓士发函,要求其提供与蓝沙公司之间的邮件沟通内容和会议记录并当面协商。亚拓士公司未予回复。

2017年6月27日,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禁止亚拓士公司与蓝沙公司续约。进一步刺激亚拓士、盛大突击续约:

亚拓士称因娱美德公司单方面作出签署相关许可合同及授权的行为,且在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还在对此进行相关诉讼,故停止向娱美德公司分配许可费。同时告娱美德,自己已和蓝沙公司进行了数次的口头协商,若协商的内容具体化到一定程度时,也将与娱美德公司协商合同续期条件。

2017年6月23日,亚拓士通知娱美德,1)停止向娱美德分配许可费;2)和盛大的续约条件细化到一定程度时,也会和娱美德协商续期条件。

我司收到标题为“反对与盛大续约立场的再确认”的公文后,向盛大方面要求提供包括对此公文记载内容的真伪在内的立场陈述。最近我司收到回复公文,因此向贵司转达相关内容。我司认为,就贵方所提出的疑问,盛大方面作出了充分合理的意见陈述。对此,贵司如有不同意见,请告知我司。

同年6月16日,蓝沙公司回复“如附件发送盖章完的续约回函,请参阅”,附件显示蓝沙公司针对娱美德公司公文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明确表示不同意娱美德公司的意见。

据此,我司希望贵司在收到我司的本公文之后2周以内,确认附件公文所载的娱美德方面主张内容是否属实,并且向我司提供有关贵司方面对该问题的立场的正式回复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关于上述要求,贵司向我司作出过口头说明,不过,在临近《软件许可协议》的更新时,娱美德方面再次通过所附公文提出相关问题,并且明确表明了其反对延长《软件许可协议》期限的立场。

对此,我司通过于2017年2月28日向贵司方面发送题为《传奇挂机的事宜》和《屠龙决战沙城、传奇天下等授权事宜》的公文以及口头方式多次向贵司要求确认贵司方面是否作出针对第三方的授权相关事实。

在2016年12月份和2017年1月份,我司也收到了娱美德方面的内容,其主旨如下:贵司方面授权第三方开发、运营以Mir2为基础的游戏,侵犯了Mir2的著作权。

2017年6月1日,娱美德公司回复亚拓士公司,希望亚拓士公司告知续约的合理理由,并明确表示如亚拓士公司不能提供续签合同的合理理由,娱美德公司拒绝续约。

后来在韩国诉讼时,还请韩国法学专家出具《意见书》,拟证明《和解笔录》7.1条约定的更新权下的商谈(韩文表述“협의”),与法定的著作权共有权行使中的协商(“합의”)内容和效力不同,其仅仅指当事人相互交流意见,而不要求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2017年5月31日,亚拓士公司回函,称其作为享有续约权限的主体,已经就续约和蓝沙公司开始了协商,且依照2004年《和解笔录》第7条第1项但书的规定,计划在必要的范围内和娱美德公司也进行事前的协商。

娱美德还将该通知转发给了亚拓士公司,并表示如果蓝沙公司无视公函坚决拒不履行合同,只能决定解除合同,届时有可能需要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亚拓士公司共同应对此事,为了及早做好准备,再次恳请亚拓士公司安排双方CEO的会面事宜。

2017年5月29日,株式会社传奇向蓝沙公司发送不再续约的书面通知,同时将该通知转发给了亚拓士公司,并表示有必要与同为共有著作权人的亚拓士公司进行更多的探讨,恳请亚拓士公司安排双方CEO的会谈日程。

2017年5月26日,娱美德公司再次向亚拓士公司发函,重申其反对亚拓士公司与蓝沙公司续约,表示对于蓝沙公司的侵权行为,娱美德公司决定积极开展维权,且已经在新加坡提起仲裁,随后也将陆续推动其他的法律程序,并询问亚拓士公司是否有意与其共同采取法律维权行动。同时,娱美德公司要求双方CEO会面沟通。

2018年1月3日,娱美德公司向ICC申请变更请求,主张《软件许可协议》最迟于2017年9月28日到期,并且从同一日期起失效,要求蓝沙公司、盛趣公司停止对《软件许可协议》第1.04条项下的软件的一切使用,并返回本软件的所有版本等。

娱美德在会议上公布了将《传奇2》《传奇3》相关事业部门分拆成立为全新的独立法人的消息(负责《传奇2》的独立法人就是“株式会社传奇”)。还表示盛大2017年9月份到期的《传奇2》中国地区代理合同以及2017年10月份到期的《传奇3》运营合同均不会再续期。

最高法认为,1)基于2012《申明》中已达成的有关管理、使用共有著作权的约定及其产生的对外效力,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的授权合同侵害了亚拓士公司合法权益;但是,2)娱美德单方对外授权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本案中娱美德公司在提前与亚拓士公司协商且亚拓士公司无正当反对理由的情况下进行对外授权并未违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该行为不构成对亚拓士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娱美德单方授权合同有效。

2018年1月2日,亚拓士起诉娱美德、时与光公司、时光公司,要求确认娱美德授权合同无效并索赔500万。2019年12月20日,上海知产法院驳回亚拓士全部诉讼请求。2021年12月20日,最高法撤销原判,公开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驳回亚拓士其他诉讼请求。——没有判赔是因为娱美德和亚拓士在韩国发起的诉讼已经在2019年1月25日结案,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判定亚拓士可获得(时与光已经支付的200万元人民币)授权金的20%和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的收益分成79.7万元。((2020)最高法知民终396号)

2017年3月31日,娱美德公司和时与光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约定娱美德公司以7000万元的价格将《传奇2》游戏许可给时与光公司,时与光公司可以进行手游的开发运营。

2017年1月19日,娱美德回函,再次表示反对续约,理由是蓝沙公司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其中包括擅自对外授权和未将向侵权方收取的网络游戏使用费等费用向共有著作权人进行分配,娱美德公司认为蓝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共有著作权人的正当权利,并获得了巨额的不当得利。亚拓士公司对此函件未予回复。

2017年1月18日,亚拓士公司回函,称蓝沙公司的行为是否违约或侵权,需要对事实加以确认且按照情况需要通过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另行协商、达成协议或诉讼程序等确定,必要时当然会与娱美德公司进行诚实的协商程序。若娱美德公司有具体方案足以证明不续约是有利于双方的正确决定,请提供详细内容,若建议确实有价值,可以据此进行协商。

2008年《转让协议》约定盛大将《软件许可协议》完整地、不可撤销地转让给盛趣什么盒子能玩方舟手游,几个月后的《延期协议II》就是由亚拓士和盛趣签订的;

盛大与亚拓士签约的主体是随着公司资本运作发生过一系列变化的,只是有时为了行文方便会简称为“盛大”,看续约纠纷前先简单回顾一下:

2017年1月2日,娱美德向亚拓士发函,明确表示鉴于蓝沙公司擅自超过《软件许可协议》的授权范围对外授权、收取许可费,存在严重违约和侵权行为,反对亚拓士与蓝沙公司续约,并称在蓝沙公司纠正全部侵权行为并赔偿一切损失前,娱美德公司不会与蓝沙公司签署任何合同或授权蓝沙公司,请亚拓士公司也不要与蓝沙公司续签协议或进行任何授权。

需要先说明的是,无论哪一方发起,诉讼中都要解决一个问题“娱美德有没有权单方对外授权”,事实上,中外各地、各级法院以及海外仲裁机构,对此有不同解读。稍后会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说明。

按照亚拓士在重庆禁令申请案中的统计,从2016年5月17日至2018年4月25日,娱美德以及株式会社传奇IP公司已向27家中国公司授权,亚拓士认为这些授权都是非法授权,严重破坏《传奇2》游戏整体的授权规划和市场利益,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授权金额从人民币1.79亿元急剧下降到100万元。

盛大及亚拓士当然不会置之不理,续约问题解决后即针对娱美德单方对外授权行为发动一系列诉讼,并面向社会公告诉讼进度,旨在强调娱美德没有权利单方进行授权。

需要注意的是,《蓝月传奇》侵权《热血传奇》并不代表《蓝月传奇》不能进行维权、不能做原告。因为法院在认定游戏构成侵权的同时也认定《蓝月传奇》有其独创性表达,之所以判定《烈炎魔尊》构成侵权,就是因为其使用了《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

不过恺英起诉苏州仙峰期间,娱美德也对《蓝月传奇》手游、页游发起诉讼,分别索赔1000万、4000万。法院后来一审判定《蓝月传奇》手游、页游均构成对《热血传奇》的侵权,分别判赔100万、820万。二审判决目前还没搜到全文。百度时只能搜到消息称针对手游1874号案件,浙江高院已经在2022年10月9日作出(2021)浙民终1197号判决,维持原判。

后来,恺英(上海恺英、浙江盛和)起诉苏州仙峰的游戏抄袭了原告的《蓝月传奇》,最终胜诉、获赔1114万余元。苏州仙峰因为违反临时禁令,还被法院罚款100万元。这个案例作为全国首例“现行判决+临时禁令”案件,入选了2020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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