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演义》中“割发代*”的故事,主要讲述了曹操在一次行军途中发生的故事。这个情节体现了曹操的严格治军和以身作则的精神。
故事的大致内容是这样的:曹操率领大军出征,途中**一片麦田。为了不损害农民的利益,他下令:“大军*处,不得践踏麦田,如有违者,一律**。”然而,当大军**麦田时,突然一阵大风吹来,将曹操的马惊吓,使得他的马冲入了麦田,践踏了一片麦子。按照自己定下的军规,曹操应该被处死。但是,如果真的处死自己,不仅会动摇军心,也不利于稳定大局。因此,他决定用自己的一束头发代替自己的头颅,以此来表示对军规的遵守和对错误的惩罚,这就是“割发代*”的由来。
这个故事反映了曹操作为一位领导者,既重视纪律严明,又懂得变通,能够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展现了他对百姓利益的关心,以及对自己错误的勇于承担责任的态度。
《三国演义》第十一回:割发代*
第二天,曹操下令给各营将领:“三天内不并力破城,一律**!”曹操亲自到城下督战,监督各军将士搬土运石,填塞壕沟,城上乱箭射下,密如雨点。有两名裨将害怕了,为了避箭而逃回去,曹操拔出剑来,亲手将这两名裨将*了。于是大小将士奋勇向前,军威大振。曹军争抢上城头,*关落锁,打开城门,大队人马冲了进去,李丰等四名将领都被活捉,曹操下令一律**示众。
三国演义小说割发代*
于是,曹操悄悄召王垕到他那里,开口就说:“我要向你借一样东西,用来稳定军心,希望你不要舍不得借。”王垕说:“丞相要借什么东西?”曹操说:“我要借你的头颅来示众。”王垕大吃一惊说:“我没有犯罪呀,丞相为什么要杀我?”曹操说:“我也知道你没有罪。但是我不杀你,军队必定要发生叛乱。你死去以后,我一定好好照顾你的家属。”
其实,面对规范上的必须而现实中的不能的冲突,曹操理论上有三条路可以走:其一,完全不顾实证法规范,不需任何理由地抛弃该规则;其二,利用“法不加于尊”的高级法规则完全否定实证法的效力体系,不做任何补救;其三,即为该故事中的做法,通*割发代*的方式来补救。作为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曹操应该有能力通*前两个途径让自己逃避惩罚,然而他没有那样去做,而是选择了第三条道路,这对于一个专制时代的统治者来说已*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了。
对于一个贵族或官僚来讲,其往往具有自然、社会、政治三种生命形式。针对自然生命的惩罚是侵害其身体,针对社会生命的惩罚是损害其自由和人格,针对政治生命的惩罚是减损其政治资格。对于这些人来讲,其比一般人更珍视自己的人格或政治荣誉,这就是海瑞之所以在“事在争产业”的可疑案件中“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而在“事在争言貌”的可疑案件中“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的真实用意所在。由此说来,对于这个人群,如果通*作用于社会或政治生命的手段就足以造成其巨大痛苦并能起到震慑作用时,就没有必要一味地启动剥夺自然生命的死刑。由此说来,“割发代*”对于曹操来说未必就是一个轻而易举的作秀,而可能是一个构成实质意义的惩罚。
“割发”其实是古代的一种刑罚,即“髡刑”。中国古人束长发,用簪子固定住,而只有奴隶和野蛮人才留短发,所以短发在中国古代是低贱的象征。由此说来,以割发为主要特征的“髡刑”是一种侮辱刑。《孝*》上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在奉行“以孝治天下”的汉代,该刑罚对人的精神打击非同寻常。传统“肉刑”的残酷性,一方面在于它给受刑人施加了肉体上的痛苦,另一方面还在于由人格侮辱带给受刑人精神上的折磨,前者的痛苦往往是一时的,而后者的折磨恰恰是永久的。这一点在身份高的阶层表现得越发明显。以司马迁为例,肉刑带给他最大的痛苦恰恰不来自肉体而来自精神。其在《报任安书中》中深刻地揭示这种痛苦:“行莫丑于辱先,诟莫大于宫刑!”
通*“《春秋》之义”虽然化解了最高统帅被执行死刑的危机,但是曹操并不想让该规范所形成的实证法体系彻底瘫痪,因为从“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为政以德”(《论语·为政》)而表达出来的以上帅下的思想依然是儒家的大义,自己完全独立于现实规范之外,既不完全符合儒家道德对统治者设定的高标准,同时也起不到守法的示范作用。因此,曹操在解构了实证法效力的同时,又试图通*改变服刑方式的形式来挽救实证法的效力。
在《三国演义》中,由于曹操被刻画为“奸雄”,所以这个故事是作为曹操权谋的一面来展示的。正因如此,罗贯中对此附有这样的诗句:“拔刀割发权为*,方见曹瞒诈术深。”文学的特点在于感性,而法学的特点在于理性。在法学的视野下,该故事完全可以作为一个案例来分析。
曹操“割发代*”的故事可谓家喻户晓。按照《三国演义》第十七回的表述:建安三年夏天,曹操亲率大军,征讨张绣。此时麦子已熟,但老百姓恐于兵乱,不敢去田里收割。曹操于是下令:“方今麦熟之时,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将校,凡*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在大军的行进中,路边地里飞起一只斑鸠,曹操的坐骑受到惊吓,窜进了麦地,踩倒了一片麦子。曹操随即叫来行军主簿,令其按规定治自己的罪。主簿说:“怎么能够给丞相治罪呢?”曹操说:“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众?”随即,拔出佩剑要自刎。众人急忙拦下。郭嘉说:“古者《春秋》之义:法不加于尊。丞相总统大军,岂可自戕?”曹操沉思良久后说:“既《春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吾姑免死”,随后割下头发,“使人以发传示三军,曰:‘丞相践麦,本当**号令,今割发以代’。”
”无奈曹操马匹受惊,踩踏良田,按律当*。曹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众?”即掣所佩之剑欲自刎。众急救住。郭嘉曰:“古者<春秋>之义:法不加于尊。丞相总统大军,岂可自戕?”操沉吟良久,乃曰:“既<春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吾姑免死。”乃以剑割自己之发掷于地曰:“割发权代*。
《三国演义》第17回,曹操行军途中,使人远近遍谕村人父老及各处守境官吏曰:“吾奉天子明诏,出兵讨逆,与民除害。方今麦熟之时,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将校,凡*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军法甚严,尔民勿得惊疑。
割发代*的律法叩问——《三国演义》之法意遐思③
奏准问题。曹操作势欲掣剑自刎,郭嘉劝谏曰:“古者《春秋》之义,法不加于尊。丞相总统大军,岂可自戕?”曹操从之,乃免自己一死。“法不加于尊”原则的具体落实,可能就是八议制度。曹操救主有功,应可纳入八议之“议功”,故免死的结论在实体法上应该没有问题。但八议制度还有程序上的要求,即凡属于八议之内的八种特殊人物犯罪,司法官不能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审理管辖蜗牛网页游戏名字推荐大全,必须奏请皇帝裁决,通常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曹操并未奏请汉帝裁决,听完郭嘉之言,沉吟良久,乃曰:“既《春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吾姑免死。”完全无视法定程序。
回避问题。法谚有云:“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因在于:一方面,从自然正义的角度出发,裁决者应当是中立和无偏的,而一个人既是案件的当事人,又是案件的裁决者,必然会存在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从形式正义的角度出发,一个人成为自己的法官,即使其是公正无私的,亦会带来合理的怀疑,从而影响人们对裁决结论的信任度。割发代*案中,曹操的身份有多重利益冲突,曹操既是律法的制定者,又是代表朝廷提出公诉的“检察官”和作出裁决的“法官”,还是案件的“被告人”,这显然违反了“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原则。
专题: 小说讲三国演义 三国演义小说毛 小说三国演义袁上一篇三国演义白话文小说名
下一篇电子书有声小说三国演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