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略三国杀单机版卡牌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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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略三国——三国杀中最壮哉的台词,听了令人难以忘怀

玩极略三国已经3年了,感觉极略三国比三国杀好玩多了,台词也好,只可惜是单机游戏

游戏是生活的一部分,除了娱乐的性质,在游戏中我们可以放松,也可以天马行空,但最重要的是在游戏中我们可以找到很多中现实找不到的东西,比如情怀,比如激情,比如信仰电视盒子打不开网页能登录游戏吗,作为卡牌游戏的三国杀一直是很多小伙伴最爱游戏,除了游戏中的斗智斗勇,三国这部历史大剧同样让我们激扬澎湃,而作为三国杀游戏中脱颖而出的极略三国,里面的台词让人热血沸腾, 每一句台词都道出了心声,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极略三国中的台词

极略三国杀单机版卡牌游戏

《三国杀》卡牌游戏遭侵权,两公司被判赔50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卡牌游戏对锦囊、装备、武将技能、战功系统的名称设计和内容描述,包括对武将的角色选取和特征归纳等均体现了创作者对三国故事抽象化的解读和个性化的编排,特别是在游戏联动中的体系化设计使得各类卡牌中的文字描述形成了密切结合的有机整体。

而两被告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三国KILL》(后更名为《极略三国》)的游戏的著作权人和运营方,他们辩称:权利游戏的文字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文字作品;《极略三国》游戏有单独的软件著作权,卡牌中各类形象的美术并不相同,与权利游戏存在较大差别,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两被告无侵权的故意也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无证据证明被告的游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且两被告均未通过被控侵权游戏获利。

游戏换皮已成定局,调兵遣将的三国游戏,还是当年的经典?

涉案游戏各类卡牌对锦囊、装备、武将及其技能、战功系统的描述虽然散落在各张卡牌中,不像普通说明书那样以一篇连贯的文章展现在读者面前,但这并不影响前述散落的描述在整体上作为类似游戏说明书的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上,该卡牌游戏对锦囊、装备、武将技能、战功系统的名称设计和内容描述,包括对武将的角色选取和特征归纳等均体现了创作者对三国故事抽象化的解读和个性化的编排,特别是在游戏联动中的体系化设计使得各类卡牌中的文字描述形成了密切结合的有机整体。

其二,权利游戏对武将角色的选取及其技能名称、战功系统的设计表达,也具有一定独创性。涉案权利游戏标准版及逐步在拓展包中添加的武将牌,体现了作者对三国人物的角色取舍和特征归纳;而对武将技能、战功系统的名称、设计与内容描述,更凸显了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创作、编排和设计,体现了作者对不同类型文学作品、史料的筛选和取舍,包含了作者基于史料、民间故事而对某些三国人物的艺术化再加工。

当然,除了以上的几位角色,《三国杀移动版》神话再临系列中,还有着大量顶级而独特的武将。在这些个性十足的枭雄之中,谁又是你心中的神武将TOP1呢?

大都督之名,想必少人早已十分熟悉,而"神话再临"系列中神周瑜的"赤壁的火神"的称号,相信许多人也早有耳闻。作为"神"系列中的颜值担当,神周瑜的技能也具有着非凡的强度,【琴音】【业炎】足以取得大部分对战的胜利。

对于不少玩家们而言,神吕布绝对是一个特殊的存在。除了在皮肤上酷炫无比,神吕布还拥有着5勾玉的超高血量,在实际对战中,神吕布的【狂暴】【无双】几个技能更是无所能档,这样变态级别的强度绝对无所匹敌。

作为司马懿的老冤家,神诸葛亮也是不少玩家十分喜爱的一名武将。虽然在血量上没有过硬的优势,不过神诸葛亮的【七星】【狂风】【大雾】三个技能却足以让不少人闻声而降,赤壁的妖术师之名毋庸置疑。

作为:神话再临"系列中最为热门的武将之一,神司马懿的配置可谓相当豪华。除了拥有插画师Kayak的巅峰作品作为皮肤,神司马懿还拥有着4勾玉的体力值以及【忍戒】【拜印】【连破】【极略】四个超强技能,如此强大的实力绝对称得上是独一无二。

作为一款十分成功的经典卡牌游戏,《三国杀移动版》不仅创造了国产卡牌的神话,更是塑造了大量风采万分的武将。在游戏中,有哪些"神"系列武将最为强大呢?小编今天就为大家盘点一二。

三国杀卡牌游戏怎么玩?机制和在线三国杀一样,但游戏感觉不同

端游三国杀和卡牌三国杀不同,首先端游发牌手牌都是电脑或者手机设备自动完成的,卡牌的话就必须得靠玩家自己洗牌发牌摸牌了,看似繁琐了很多,但这个过程也别有一番乐趣。卡牌三国杀大部分都是身份对局,首先先发好身份牌,然后亮出主公牌,再依次发武将牌,之后就可以摸牌战斗了。

三国杀现在已经是比较火的一款卡牌游戏了,在玩家接触手游或端游的同时,有没有想过卡牌游戏怎么玩呢?别说卡牌已经跟不上时代了,那种五六个人围在桌子上打三国杀的感觉是端游无法比拟的,说是机制一样,但是玩法还是有一些变化,今天小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三国杀卡牌游戏怎么玩,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3. 桃 桃是一张回血卡牌可以在己方玩家出牌阶段补充自己失去的血量,以及在其他玩家濒危时救助其起死回生,桃一共有8张,其中方块1张,红桃7张。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千万不要为了屯桃而去放弃保留手中的闪,因为桃这张卡牌在实际的游戏中极易被顺手牵羊以及一些拥有偷牌技能的武将拿去,从而极大削弱己方胜算。

2. 闪 闪这张牌是基本的保命卡牌,他可以用来防御杀和万箭齐发的攻击,游戏中一共有15张,其中3张红桃,12张方块。从数量上我们可以看出闪的数量是远远少于杀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在手牌中保留闪,这是维持我们血量健康的必要前提。

杀 杀这张卡牌一共有30张,其中红心杀有三张,方块杀有6张,黑桃杀有7张,梅花杀有14张。杀这张牌是最最基础的卡牌,不仅可以对自己攻击距离内的玩家造成伤害,还可以留在手中防御其他玩家使用的南蛮入侵以及决斗,所以,在我们的回合结束时,手里一定要记得保留杀哦。

三国杀是一款娱乐休闲的卡牌游戏,在游戏时玩家需要在主公,忠臣,反贼以及内奸四种身份中通过抽取身份卡来选择自己在本局游戏中需要扮演的身份,然后以主公为起点顺时针方向依次开始自己的回合。现在我们先来熟悉一下游戏中需要用到的153张基础卡牌。

《三国杀》控告《三国KILL》,剑拔弩张!

综上,该卡牌游戏对锦囊、装备、武将技能、战功系统的名称设计和内容描述,包括对武将的角色选取和特征归纳等均体现了创作者对三国故事抽象化的解读和个性化的编排,特别是在游戏联动中的体系化设计使得各类卡牌中的文字描述形成了密切结合的有机整体。

其二,权利游戏对武将角色的选取及其技能名称、战功系统的设计表达,也具有一定独创性。涉案权利游戏标准版及逐步在拓展包中添加的武将牌,体现了作者对三国人物的角色取舍和特征归纳;而对武将技能、战功系统的名称、设计与内容描述,更凸显了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创作、编排和设计,体现了作者对不同类型文学作品、史料的筛选和取舍,包含了作者基于史料、民间故事而对某些三国人物的艺术化再加工。

权利游戏的时代背景为中国古代三国时期,游戏中的人物角色及其事迹大多来源于《三国演义》等文学作品、《三国志》等史料及关于三国的民间传说,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能为个别人所垄断,任何人都可以在这些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所以,权利游戏中的人物角色名称及其事迹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对这些素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以归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浦东法院法官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保护的是对思想的表达。简单纯粹的游戏规则作为思想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通过特定方式呈现出来的具体表达,则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游戏规则在具体文字表达上存在一定的创作空间,不同主体撰写的游戏规则可以反映个性化特征,体现于用词的选择、语句的排列、描写的润色等。对游戏规则的说明,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可视为游戏说明书,作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浦东法院表示,本案系一起“换皮”类卡牌游戏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从思想和表达二分法规则出发,认为卡牌游戏对于三国时期人物的选择与人物事迹的凝练具有创作的空间,涉案卡牌文字说明系“作者基于史料、民间故事而对某些三国人物的艺术化再加工”,对卡牌游戏所依据的历史素材和建立在素材基础上的表达进行了区分。本案为游戏规则说明的著作权保护拓展了思路,对桌面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最终,浦东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64600元。两被告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综上,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游戏侵害了原告对权利游戏享有的著作权,被控侵权游戏权利人的行为使上述文字内容处于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获得的状态,侵犯了原告对权利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权利游戏的发表时间最早可以追溯至2008年前后,而被控侵权游戏的发表时间晚于权利游戏,由此可以认定原告的权利游戏创作并发表在先,被控侵权游戏的开发者完全有可能实际接触权利游戏。

综上,该卡牌游戏对锦囊、装备、武将技能、战功系统的名称设计和内容描述,包括对武将的角色选取和特征归纳等均体现了创作者对三国故事抽象化的解读和个性化的编排,特别是在游戏联动中的体系化设计使得各类卡牌中的文字描述形成了密切结合的有机整体。涉案游戏各类卡牌对锦囊、装备、武将及其技能、战功系统的描述虽然散落在各张卡牌中,不像普通说明书那样以一篇连贯的文章展现在读者面前,但这并不影响前述散落的描述在整体上作为类似游戏说明书的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二,权利游戏对武将角色的选取及其技能名称、战功系统的设计表达,也具有一定独创性。涉案权利游戏标准版及逐步在拓展包中添加的武将牌,体现了作者对三国人物的角色取舍和特征归纳;而对武将技能、战功系统的名称、设计与内容描述,更凸显了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创作、编排和设计,体现了作者对不同类型文学作品、史料的筛选和取舍,包含了作者基于史料、民间故事而对某些三国人物的艺术化再加工。

其一,权利游戏对装备牌、锦囊牌等的具体名称和内容的表达,具有一定独创性。单个的字或词汇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对名称的设计及相应内容的描述反映了创作者独具匠心的安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此外,两被告虽抗辩称权利游戏与国内卡牌游戏《英雄杀》《三国斩》等构成相似,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些游戏的发表时间早于权利游戏,故未予采纳。

与在先发表的《三国志》游戏比对,除武将名称相同外坦克盒子无法启动游戏,武将的技能名称和技能内容均存在较大差别,二者对相同历史人物及其事迹的具体表达并不相同。

权利游戏的时代背景为中国古代三国时期,游戏中的人物角色及其事迹大多来源于《三国演义》等文学作品、《三国志》等史料及关于三国的民间传说,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能为个别人所垄断,任何人都可以在这些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所以,权利游戏中的人物角色名称及其事迹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对这些素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以归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三国杀》标准版游戏手册的“新手上路”部分,用以描述基本的出牌规则、胜负条件、模式等,属于对游戏玩法规则的概括性、一般性描述。此种概括性的玩法规则,系思想的一部分,应当从作品中抽象出来,不受著作权保护。

被告辩称,权利游戏的文字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文字作品。同时,《极略三国》游戏有单独的软件著作权,卡牌中各类形象的美术并不相同,与权利游戏存在较大差别,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外,两被告无侵权的故意也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无证据证明被告的游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且两被告均未通过被控侵权游戏获利。

被告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三国KILL》(后更名为《极略三国》)游戏的著作权人和运营方。

原告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系《三国杀》游戏及其衍生品的著作权人。原告诉称:两被告使用了与原告游戏人物名称相同的角色姓名、技能名称,在说明文字上大量雷同,与原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三国杀》游戏的著作权。

《三国杀》,一款曾风靡全国的桌面游戏,以四大名著之一的《三国演义》及其对应史料《三国志》为背景,由于其以阵营为线索,可以由不同人数的玩家进行多种玩法,所以没事“杀”一把电脑三国单机游戏日本,一度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消遣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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